防城港农产品地理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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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商标法》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大类。“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原产地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意义

(一)依法保护和传承原产地产品的特色和文化

地理标志蕴涵着较大的经济价值,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和法保护两种。我国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采用保护法模式是对我国历史悠久、产业化较好以及具有一定人文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积极保护的国家。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如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虚假表示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是对产品品质的保护更是对原产地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地理标志产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是对当地、区域经济有利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都有各自的性。在国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生产的手段,制定生产标准使得地方和中央进行积极的联络。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当地实施严格的监控,要进行每个生产环节都要的监督,这使得当地能够掌握生产和市场情况的时间情况,加强当地与生产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信任。在国外,地理标志是一个具有特性的产品命名,它在国际贸易中标志着一个国家,它带来的是一个国际声誉。一个国家如果拥有地理标志产品,国家作为地理标志的担保者可以以国际政治特权者的身份在世贸组织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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