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地理标志的主体有哪些?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地理标志申请主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认定的协会和企业。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此办法中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
(二)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注册程序
1、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3、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使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