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都是你能够产品,而农业部相对于以上两个部门,在农业管理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更为熟悉,因此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更高,引发的纷争较好。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共有643件农产品获得农业部登记注册。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认定的协会提出;
(2)由提出单位组织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正式行文);
(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
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地理标志使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