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倬尔地理标志商标代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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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和品种的丰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从初“养在深闺人未识”的陌生名词变成了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地理标志是一种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在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带动下,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得到了很大提高,农业品牌化和产业化的步伐开始加 快。可以说,发展地理标志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三农”工程,也是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要求, 要“充分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款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证明商标,又是不同于一般证明商标的特殊类型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使用该标志的某商品来源于其所标示的地区,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标。

一、 我国《商标法》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大类。“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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