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机等效标准简介
欧盟规章(EC) 834/07和(EC) 889/08基本上是为欧盟国家制定的。技术问题主要基于欧盟国家的经验,并且许多程序仅适用于欧盟,而这类程序在用于第三国*时可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由于SRS依据(EC) 834/07和(EC) 889/08在第三国认证,需要适用于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为此,我们依据(EC) 834/07第32条款和33条款制定了SRS欧盟有机等效标准,规定和明确了在第三国实施欧盟有机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国:非欧盟成员国国家,当前未列在规章94/92的附件“第三国列表”中
欧盟有机的生产目标和原则?
生产目标是:建立农业可持续管理体系;尊重自然体系和循环,维持和提高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的健康,保持它们之间的平衡。
原则:在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内部系统的自然资源,采用以下方式对生物学过程进行合理设计管理:
·利用活体生物和机械方法;
·进行陆生植物种植、畜禽生产或者建立在水产业可持续发展开发基础上的水产品生产;
·除了兽药外,拒绝使用转基因生物和来自转基因生物或者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
欧盟产品认证之规范与标准的简介
在世界各地,对于产品认证的标准都是不同的。今天小编就与大家一起聊聊欧盟产品认证的一些事情。欧盟产品认证的规范有哪些呢?欧盟产品认证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以下关于“欧盟产品认证之规范与标准的简介”的介绍。
【欧盟产品认证的原则】
1拒绝“水培”
新法规要求有机农作物(除了自然生长在水中的农作物)应生长在土壤中。而水培生产(Hydroponic production)是一种仅在营养液或添加营养液的惰性介质中生根的非自然生长的方法。
但是,以下的产品的生产可以进行水培:
(1)发芽种子的生产;
(2)以盆栽的形式销售给消费者的观赏植物和草药的生产;
(3)为了促进植物早期生长阶段的有机生产,也应允许在容器中种植幼苗或移植。
2避免化学合成投入物污染
新法规将预防措施(preventive and precautionary measures)引入到了控制农药或肥料对产品的污染中,新法规对农药或合成肥料的污染的要求更加统一。
新法规规定农民和食品供应链中的其他经营者将有义务采取一系列新措施来避免污染;如果怀疑存在未经授权的农药或肥料,则终产品在进一步之前不应携带有机标签;如果污染是故意的或者操作员未能采取预防措施,产品将失去其有机地位。
3加强控制机制
新的法规建立了一个新的基于风险的检查机制,该检查机制适用于整个有机供应链中。该检查机制要求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如果一个生产企业/零售商连续三年通过检查,检查将改为每隔一年进行一次。
4淘汰“等效认证”
为预防欧盟产品的欺诈,欧盟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预防这一措施。新法规规定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符合欧盟的产品标准,并且指出将逐步淘汰(EC) No 834/2007认可的第三国“等效认证(Equivalence)”的产品。当然这一淘汰措施将会有5年的过渡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截止。
目前现行有效的产品法规(EC) No 834/2007规定欧盟产品的认证包括“等效认证”和“完全认证”。“等效认证”的标准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CAC/GL 32-1999)来实行;“完全认证”的产品则意味着地符合欧盟有关有机食品的法律法规。同时,“完全认证”的操作方式也与欧盟产品认证的操作方式完全相同。
欧盟有机认证的认证程序简介
一直坚持为客户提供立、严格和的认证服务,业务遍及欧洲、亚洲、美洲、非洲等70多个国严格按照ISO 65导则(等同于欧盟EN 45011导则)要求进行业务运作,获得了欧盟机构和美国农业部USDA的认可(为首批获得美国农业部认可的4个国外认证机构之一),并得到了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批准进行依据JAS标准的有机认证。
可提供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资料、有机化妆品、有机纺织品、有机水产品和生态清洁剂等方面的认证服务。
有机农业认证程序
1.申请
1.1对于新客户的申请,应向其提供申请表及本公司的公开文件,包括:
a)申请表格;
b)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c)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d)认证依据:GB/T19630.1~4-2011产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认证收费标准;
f)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g)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h)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i)获证组织使用中国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j)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
k)合同样本。
1.2客户应提交的材料:
a)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b)认证委托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1)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
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3)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4)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5)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c)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d)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e)本年度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f)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督和检查,提供材料真实、执行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声明;
g)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h)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i)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认证委托人与产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j)其他相关材料。
2.公司在收到认证委托人填写的表格后进行合同审核;
3.公司起草一份认证费用预算并发给认证委托人,由认证委托人签字确认费用预算并签定检查合同;
4.认证委托人收到费用预算后需在检查前交纳的费用,产品的认证费用直接支付给ECOCERT中国办公室;
5.由业务经理/认证人员负责确认检查时间和执行审查的检查组;
6.检查员首行文审,然后实地检查:
6.1对没有终包装的产品的认证,检查员有责任将检查扩大至已被其他机构认证的该产品的销售者。
6.2认证范围与分包生产(此处指认证委托人的分包生产)
a)如有认证委托人存在一个或多个分包方,分包方可不必被认证。认证机构不向分包方颁发任何类型的证书。
b)不要求分包方自已认证,也不允许分包方销售该产品,并要求制造过程、原材料供应及销售在认证委托人的控制下。
c)通常,每年至少对分包方检查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d)获证组织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
e)分包方应向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并对其开放,并与认证机构签订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通过与分包方直接签合同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操作者与分包方签署协议,协议中规定分包方直接受认证机构约束。
f)分包操作者都能获得相关适用标准的新版本及其认证程序。
g)产品在运输过程时其所有方负责保持运输过程的有机完整性。
h)如果获证的供方拟将部分生产活动分包,应预先通知认证机构,并且在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方实施了检查和确认后,供方才能将生产活动分包.
7.检查员将编写完成的检查报告和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检查资料以及相关文件材料提交公司;
8.技术根据检查报告、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认证评审并签发认证决定;
9.公司将检查报告和认证决定/不符合项通知发送认证委托人确认,如有疑问提出申诉要求;
10.收到认证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后,公司将给符合标准的项目颁发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证书;
11.每票产品销售/出口前需要签发销售/贸易证书,销售/贸易证书的相关程序请与我们联系。
请问欧盟,美国的有机认证的有效期是多少,中国的要求每年复检一次。 好能提供证据。
欧盟有机标准和国标在时间上是一样的,证书有限期是一年。
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