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北京天助圆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足于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积极参与地理标志的各项研究与服务,大力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为各级地理标志产品主管单位提供成熟的管理方案,为企业与大众提供的信息共享服务,是我国倡导“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的机构。
原产地名称
了解了这两者的区别,但有些人可能会说还有原产地名称。
其实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别的地理标志,《巴黎公约》曾使用了该术语,而《里斯本协定》则对其做出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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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这一定义表明,原产地名称由该产品原产地的名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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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有更强的联系,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其品质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来自其地理来源。这通常是指其原料应取自原产地,并在当地进行产品加工。
但就地理标志而言,无论是产品的某一种品质还是其他一种特性,或者是产品的声誉,只要其中一项标准可归因于地理来源就可以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和产品的开发或加工,不必完全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